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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资罚!贵州省公布2024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Writer: admin Time:2025-03-30 Browse:171

  2024年贵州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扎实开展2024年“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检疫、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出动执法人员88723人次,查办各类违法案件3402件,罚款951.6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134.29万元,吊销许可证照5个,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07件。有力地维护了贵州省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选取了20件典型案例,涉及农资质量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的案例如下:

  2024年11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一X123”玉米种子进行抽样检测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涉案种子与标准样品比较检测出差异点位数35个。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当事人从四川某种业公司进购了涉案种子300千克、货值金额6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30千克、违法所得660元。5月,当事人退回四川某种业公司未售出的涉案种子267千克、用于抽样检测的种子3千克。涉案种子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依法认定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4项轻微档之规定,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0元,并处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某种业公司生产假种子的违法线索,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店销售的“X白8号”杂交玉米种子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贵州省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00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8袋,违法所得720元。2024年3月,当事人主动追回已售出的8袋玉米种子交至金沙县农业农村局,并向购种农户依法退还购种款7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7项轻微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玉米种子100袋,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贵阳市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称,重庆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盛X717”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立案查明,涉案种子包装标注内容与《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登记内容不符,依法认定为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涉案种子1800千克,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种子206千克,违法所得6976元。3月30日,当事人退回重庆某种业公司涉案种子1594千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种植业第9条轻微档之规定,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76元,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线索函称,某植保服务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的X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注明“有效地防除蜗牛、福寿螺、钉螺等多种害虫”等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的害虫的表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涉案产品系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而生产的农药,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购进农药1750袋,货值金额57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涉案农药1661袋,违法所得5255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2项严重档之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故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转移、隐匿证据。凯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55元和涉案农药产品,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3种草甘膦进行抽样送检,结果显示为不合格。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3月从广西某科技公司购进“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200桶、“三X滴酸·草甘膦”100桶,上述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8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添X牌滴酸·草甘膦”320桶(抽检后当事人主动召回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94桶、“三X滴酸·草甘膦”56桶,违法所得34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54项轻微档之规定,紫云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5万元和“添X牌滴酸·草甘膦”155桶、“都X牌滴酸·草甘膦”106桶、“三X滴酸·草甘膦”44桶,并处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广西某科技公司生产劣农药的违法线索,紫云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移送属地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9月,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罗某涉嫌无证经营农药。威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罗某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罗某自建房一楼左侧仓库堆放大量农药。经立案调查,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产品共50种,重量3743.4千克,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为19.45万元,违法所得7.64万元。因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2024年9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从江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函称,梁某种植豇豆过程中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氧乐果。经立案查明,2024年7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梁某种植的豇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蔬菜禁用农药氧乐果。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对剩余农药和包装材料的丢弃地点进行了指认,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涉案豇豆1500千克、违法所得2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5项轻微档之规定,从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生产的豇豆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兴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坝区某地块内有大量粉碎的农用薄膜。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刘某在种植玉米后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往季使用过的废弃农用薄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36项一般档之规定,兴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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